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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作研发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指引(六)

发布时间:2026-01-26 11:58:46 浏览人数: 作者: 电子万能试验机

产品简介

  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确保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起草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等。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保护手段。例如,如果某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过程中由于创造性理由被驳回时,申请的人能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的请求,以便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被视为放弃。但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还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上,日本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不限于申请人。提实审的费用由提出请求人负担。提实审期限为自日本申请日起3年(2000年以前为7年)。日本设置非申请的人能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限长(7年)有关系。主要是对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核检查的专利申请,利害关系人为了消除可能侵权的危险,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相关专利申请的专利性尽快明朗化,方便进一步决策。这一措施加快了专利授权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对于 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提实审期限为自PCT国际申请日起三年。日本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实施登记注册制。

  日本在职务发明的规定在日本《特许法》第35条中,职务发明相关的特许申请权利属于原始发明人所有,企业只可以通过与发明人进行协商,向发明人支付相对的代价才能通过转让获得特许权。并且发明人获得的是专利转让的对价,而非奖励或者合理的报酬。

  日本的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在参与合作项目时,对于在合作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除了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来管理外,一般还要由利益相关机构制定针对项目的专门管理规定或签署协议。合作各方,在进行项目研究之前,除需要上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之外,还要就研究成果的管理进行重点协商。日本对于信息共享及保密方面也极为重视,具有完善的信息保护与保密相关的法律,合作方通常会制定相关保密协定来对相关研究秘密或企业的技术或商业机密进行管理。

  欧盟在技术合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着先进的经验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在欧盟框架研发计划及欧盟原子能计划等方面对背景知识产权以及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信息共享、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进行了规范。

  欧盟框架研发计划规定,背景知识的所有权不因参加框架研发计划而改变,背景知识特别是前言基础研究的背景知识的使用,除非另有约定的,应以无偿使用为主,若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出让和使用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如果背景知识与前景知识(项目技术成果)不可分割,且背景知识的转让被认为有损于提高欧洲竞争力或欧洲安全或与欧洲道德原则不符,欧委会有权拒绝背景知识产权人向与非框架计划伙伴国的第三方出让独家使用权。

  欧盟关于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1)由履行项目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归项目参加人所有,若有多个参加人联合完成的且在项目中的工作任务难以分割的,则前景知识产权由各参加人共同所有。(2)以特定组织机构或中小企业名义参加项目的,前景知识产权由该组织成员所拥有,除非有其他特别约定,项目参加人所雇佣的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获得前景知识产权,但应确保其履行项目协议所规定之义务。

  除此之外,欧盟还建立了技术出口管制体制,主要采取欧盟通用出口许可、国家通用出口许可、全球出口许可、单项出口许可四种出口许可形式。

  印度在国际合作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努力建立一个即符合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又符合国际法的知识产权规则,既注意在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议框架中明确知识产权共享的根本原则,又特别强调研究机构层次的制度建设,尤其注意为科研机构和科学家提供方便可行的知识产权指南。

  印度有关科技部门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做法,提出了在国际合作中有必要注意一下的几个知识产权问题:1、因为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不同,如印度的专利法中并不对产品给予专利保护,要避免国内法与协议条款相冲突。2、对现有权利的保护,在合作研究生效之前,科研机构或科学家对双方已拥有的发明、发现、诀窍和其他技术给予必要的声明。3、协议要明确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进行期间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知识产权。4、双方应查明各自的以前的合作者是否拥有对新的合作研究可能会引起争议的知识产权,如果有,双方都有责任与以前的合作者达成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转让证明。5、国际合作中,由政府资助的项目所得到的专利和版权应是两国政府的共同财产,应该由参加合作的科研机构或科学家共同拥有,或经双方同意,根据合作各方的投入按比例共享。6、对需要保密的研究信息和成果,双方应当尽早确定,如果要将其提供给第三方,须得到合作双方的书面同意。7、对于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各方均有权发表项目中所得到的结果。8、在合作项目中的信息交流要注意对数字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9、注意保留原始数据、会议记录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免日后双方产生争议。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行政主任部门是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业务的行政管理。

  在专利方面,俄罗斯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设计专利。国内申请人需要注意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和生产的生物方法及集成电路设计,在俄罗斯是不可当作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转让应以书面约定,除在转让协议约定外,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专利转让。企业也应注意如通过转让取得俄罗斯专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没有签订的,该专利转让无效。专利转让以转让人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一样,除非专利合同另外有规定,否则职工在劳动义务范围内所创作的作用,其著作权属于职务所有,在计算机软件呈报合同上,除非在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属另有规定,否则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编制计算机软件的人或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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